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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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市天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阜阳市鹏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703执675号 杨德海、邓成琼、刘家琼、杨军豪、杨军杰、阜阳市鹏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天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海: 杨德海、邓成琼、刘家琼、杨军豪、杨军杰与阜阳市鹏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天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97983.43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强制扣划到位34109.73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到位274463.27元(阜阳市鹏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159178元,洛阳市天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15285.27元),本案共计执行到位308573元,其中,赔偿金298790元,案件受理费5321元,执行费4462元。本院已将该款304111元转付给杨德海、邓成琼、刘家琼、杨军豪、杨军杰。刘家琼代表杨德海、邓成琼、杨军豪、杨军杰放弃(2019)川1703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其他权利(执行案款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杨德海、邓成琼、刘家琼、杨军豪、杨军杰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1703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