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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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淄博麟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 桓台县金海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山东省桓台县供销社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桓台县索镇供销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桓台县索镇供销合作社支付原告淄博麟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省桓台县供销社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支付内容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31元,由被告桓台县索镇供销合作社负担,被告山东省桓台县供销社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