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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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黔西和信欧蒂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欧蒂尼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鼎盛鑫公司代其偿还黔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3315311.68元。被告***、***、***、冯瑞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程驰对上述款项中267956.6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鼎盛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冯瑞华、冯程驰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欧蒂尼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51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178.00元,由被告欧蒂尼公司、***、***、***、冯瑞华、冯程驰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之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