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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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省娄底市中宇经贸有限公司 娄底市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娄底市红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娄底市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诚意金4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8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万元,由被告娄底市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