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敦化市鑫东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敦化市鑫东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机款2092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9日至剩余购机款20920元全部付清之日止,以209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承担,并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