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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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梅龟寨林牧有限公司 河北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 武安市启天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冀04执保95号 申请人河北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安市梅龟寨林牧有限公司、武安市启天建材有限公司、郝彦霞、胡大贇、闫保明、孔金波、阎军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冀04民初32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共计33807536.69元的财产,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查封了如下财产: 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冻结被申请人被武安市启天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名下银行账户50×××69存款21.26元,查封期限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 申请人提供的下列财产线索未实施保全: 被申请人武安市梅龟寨林牧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名下银行账户10×××38,经查询,被申请人武安市梅龟寨林牧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开户信息,不能实施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初326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