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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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威达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张宝来提供涉案工程的消防产品合格证。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宝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7-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