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楚雄天赢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第五工程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云23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云南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富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华,云南李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森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森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被上诉人富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1月10日,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现更名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为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双柏县年产3万吨脂松香项目,合同工期90天,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全部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甲方进行设备安装之日。合同造价根据云南2003定额,二类综合收费标准,总造价下浮6%收取,工程量按施工图和有效的变更联系单按实结算,每月24日前经双方实际测量、核实计费工程量,经现场代表审核,按实际计费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额。15日内按计量款的85%支付。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的90%。甲方结算完毕支付合同价款的95%,尾款在保质期满后十天支付。乙方(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明确本工程的管理负责人为杨永斌,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且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例会。若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天以上不在工地现场,且未经甲方认可,甲方有权按每次2000元人民币收取违约金。如连续5天或2个月内累计10天不在现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2012年10月11日,云南镕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2万吨脂松香项目(即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双柏县年产3万吨脂松香项目)竣工验收评估报告,质量评定为合格。2012年10月16日,美森源公司接收使用该工程。施工企业工程竣工报告显示,双柏县年产3万吨脂松香项目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11月20日,完工日期为2012年8月28日,经建设单位美森源公司委托,2013年3月19日,楚雄天赢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ABS专用歧化松香项目(土建部分)竣工结算书,结算总价为16207025.31元。2013年10月15日,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第五工程处向国家税务总局双柏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开具金额为16207024元的发票。2014年6月20日,双方签订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技术改造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为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厂区120立方污水处理改造土建工程,工程造价87.61万元,工期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共60天。承包形式为固定价包工、包料,完成工作量50%时付总价的40%,完成所有工作量付80%,整体工程验收交付建设方使用后付95%,余款在一年保质期满后付清。2014年5月20日,楚雄天赢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120立方米造立水池技改项目的工程预算总价,预算总价为876100元。2015年12月4日,开具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池工程发票,金额为876000元。美森源公司从2011年11月10日至2013年11月14日期间共计向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付款1318万元,2013年12月31日,美森源公司向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发企业询证函,载明欠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3277025元。2014年1月24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共向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付款190万元。2015年5月27日,美森源公司向富胜公司转款400000元。2015年5月28日,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第五工程处向国家税务总局双柏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开具金额为650000元的发票三张(分别为250000元、100000元、3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富胜公司、美森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技术改造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均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富胜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建设,美森源公司委托楚雄天赢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了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2万吨ABS专用歧化松香项目(土建部分)竣工结算书,结算总价为16207025.31元,美森源公司开始不承认是自己委托进行的鉴定,后虽承认是自己委托的,却提出结算总价没有按合同约定下浮6%,结合2013年12月31日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询证函中载明欠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3277025元的数据计算,该结算价已经美森源公司认可,一审法院确认该结算价系美森源公司实际应付的工程价款;富胜公司提出美森源公司已支付款项中有25万元系代付打井费,美森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出具企业询证函前共计向富胜公司付款1318万元,此数据加上企业询证函所载的3277025元,一共是16457025元,此数据已超出结算总价16207025.31元,而扣除250000元后,工程款恰好为1620705元(16457025元-250000元),说明富胜公司陈述已付款项中包含了代付的打井费250000元的事实成立,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美森源公司尚欠富胜公司2万吨ABS专用歧化松香项目(土建部分)工程款为1377025元(3277025元-1900000元),富胜公司要求由美森源公司支付该工程欠款1377025元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主张从2013年3月19日至2019年6月19日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715015.52元{(1377025元×4.75%÷360天×(6年+180天)},该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计算有误,予以变更为408804元(1377025元×4.75%×6.25年)。要求由美森源公司支付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技术改造土建工程款876100元,双方对该笔工程款无异议,美森源公司提出于2015年5月27日支付了该工程的工程款400000元,2015年5月27日的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企业付款方)中显示的交易用途为污水处理工程款,应按交易回单显示认定为污水处理工程款。富胜公司则称该笔费用系支付零星工程的工程款,并非支付污水处理工程的费用。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美森源公司认可除了本案所涉的两个工程外,公司的零星工程确实是由富胜公司进行施工,未支付过零星工程的工程款;其次,双方对污水处理改造土建工程的工程造价为87.61万元均无异议,美森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支付款项40万元,富胜公司于次日到税务机关开具相应的发票,于2015年12月4日到税务机关开具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池工程发票,金额为876000元,如果美森源公司的陈述成立,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池工程发票金额已达1276000元,有违经营者的交易习惯;再次,电子银行交易回单虽显示交易用途为污水处理工程款,但该单子系由汇款方单方填写,不需收款方确认,故不应按单子所载的款项用途认定付款用途,富胜公司的陈述具有高度盖然性,此外,为减少当事人及法院诉累,一审法院依法确认2015年5月27日美森源公司支付的400000元并非支付污水处理工程的工程款,即美森源公司至今未支付该工程的工程款。现富胜公司要求美森源公司支付污水处理工程的工程款876100元,并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19日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199982元{876100元×4.75%÷360天×(4年+270天)},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利息计算有误,予以变更为197670元(876100元×4.75%×4.75年)。关于美森源公司的反诉请求部分:1.富胜公司向美森源公司支付双柏县年产3万吨脂松香项目工程延期竣工违约金1165000元;2.富胜公司向美森源公司支付双柏县年产3万吨脂松香项目工程施工期间富胜公司工程管理负责人杨永斌未到施工现场及未参加例会的违约金26000元。富胜公司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均提出了合理的理由,且美森源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出具的企业询证函中也未就上述两个问题提出质疑,可以认定双方确实对上述两个问题达成过一致意见,美森源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3.富胜公司向美森源公司支付双柏县年产3万吨脂松香项目工程厂区大门立柱及围墙新喷漆费用25100元,一审法院认为,美森源公司的该项诉请所涉问题并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该工程于2012年10月11日竣工验收,美森源公司进行翻修时已过了缺陷责任期,该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4.富胜公司向美森源公司支付双柏县年产3万吨脂松香项目工程地基基础、路面工程及房屋墙体下沉开裂,天面渗漏修理费用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美森源公司在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出的质量问题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中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要求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于法无据,不予准许,该项诉讼请求因无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5.富胜公司向美森源公司支付厂区120立方污水处理改造土建工程延期竣工违约金302000元。根据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技术改造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第四项约定,该合同执行总价包干,美森源公司应于富胜公司完成工作量的50%时付总价的40%,可美森源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该工程的工程款,美森源公司作为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逾期竣工也应由其承担相应的后果及责任,现美森源公司主张由富胜公司承担延期竣工违约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美森源公司辩称污水处理站技术改造土建工程于2015年7月开始实际使用,最后支付该工程工程款的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截止2017年5月27日,富胜公司主张该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已届满,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现美森源公司就该工程提起反诉,已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美森源公司的辩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对其辩解不予釆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2万吨ABS专用歧化松香项目(土建部分)工程款1377025元,并按年利率4.75%计算支付2013年3月19日至2019年6月19日的利息408804元;二、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技术改造土建工程的工程款876100元,并按年利率4.75%计算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19日的利息197670元;三、驳回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原诉案件受理费32145元,由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695元,由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0052元,由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77元,由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原审法院或者与原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李静平

审判员晋芳

审判员刘莹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粟立海

书记员曾琳媛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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