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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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信用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9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商业三者险赔偿款870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