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华建工程咨询(苏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及物业费302536元、房屋占有使用费184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损失1.5万元。 三、反诉被告苏州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装修损失5.6万元。 四、驳回原告苏州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085元,由原告苏州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52元,被告***负担583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4973元,鉴定费7290元,合计12263元,由反诉原告***负担11145元,反诉被告苏州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18元,反诉被告苏州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反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