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大饭店有限公司 南通大岛餐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02民初1865号 原告:南通大饭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刘,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南通大岛餐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宏达,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大饭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大岛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南通大饭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案按原告南通大饭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菁 法官助理黄晴 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晴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