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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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华铮隆钢业制造有限公司 南通通州海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华铮隆钢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返还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利息8689.78元,合计4008689.78元。 二、被告南通华铮隆钢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截至2019年6月21日的罚息152900.01元,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34%计算。 三、被告南通华铮隆钢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8689.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34%计算。 四、被告南通华铮隆钢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20000元。 五、被告南通通州海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对于上述一、二、三、四项被告南通华铮隆钢业制造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通州海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可依据本判决书向被告南通华铮隆钢业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14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261元,被告南通华铮隆钢业制造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海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0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31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