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
重庆泰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昭通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救护车费用、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35491.25元,减计扣除被告***预垫付费用12609.24元,保险公司实际支付原告***22882.01元;

二、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肺共计10754.70元;

三、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返还被告***预垫付款12609.24元;

以上三项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逾期未按生效判决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元,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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