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返还借款本金56250元、利息3272.03元、罚息4672.13元、复利352.17元,合计64546.33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9792.03元(未还本金56520元及未付利息3272.03元之和)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73BPs后的1.5倍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4564元。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车牌号为苏F×××××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以其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6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5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9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