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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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罗瑜训30210元; 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罗瑜训15702.61元; 三、***赔偿罗瑜训2122.52元; 四、***赔偿罗瑜训7639.34元; 五、驳回罗瑜训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逾期未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4元,由***负担520元,***负担224元;首次鉴定费2600元,由***负担1820元,***负担780元;重新鉴定费1200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