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安道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汉阳电脑有限公司
东莞技研新阳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粤19民终43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安道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石涌民营工业区14栋。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惠欢,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炽标,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192号4楼。

法定代表人:黄正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宝年,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技研新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邓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塚本年治。

委托代理人:郭宝年,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汉阳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银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坤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宝年,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安道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东莞技研新阳电子有限公司、东莞汉阳电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常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由被上诉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支付410000元(包括货款本金353484.81元、一审本诉受理费7080元、二审受理费2776元、利息36803.19元)给上诉人东莞市安道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了结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后双方不再就本案追究对方的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二、上述款项由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前支付给东莞市安道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名称:东莞市安道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横沥石涌分理处;账号24×××70)。

三、二审诉讼费由东莞市安道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四、东莞市安道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不再追究东莞技研新阳电子有限公司、东莞汉阳电脑有限公司的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协议,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7080元,由东莞市安道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一审反诉受理费3754元,由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即1388元,由东莞市安道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一半即1388元给东莞市安道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安道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776元,本院退回1388元给东莞市安道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约定和解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调解书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潮辉

代理审判员  邹凤丹

代理审判员  邓晓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聂敬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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