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民乐县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兴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2019)甘0722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2019)甘0722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甘肃兴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民乐县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民乐县北园西区4、5号住宅楼的工程竣工报告及验收工程所需除分户门、单元门、铝合金窗及屋顶防水工程外,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该楼全部施工资料,如无法提交上述资料,应当提供用于工程验收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二审案件受理费8810元,由原告民乐县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10元,被告甘肃兴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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