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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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梦翔针织有限公司 福州谷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借款本金2626035.8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2月8日结息74945.47元,2017年2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81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福州谷宝科技公司、长乐梦翔针织公司、***、***对***上述应还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福州谷宝科技公司、长乐梦翔针织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73元,减半收取计14237元,由***、***、福州谷宝科技公司、长乐梦翔针织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邢颖晶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张凤 |
| 裁判日期 | 2017-06-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