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夏津县华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护理费7512元、残疾赔偿金18770元和交通费600元,计26882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25137.42元(30137.42元-5000元)、营养费2700元、伙食补助费900元和鉴定费1430元,计30167.42元的60%,即18100.45元; 五、被告夏津县华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义务; 六、原告***于获得保险理赔款同时返还被告***垫付医药费5000元。 上述第1-4项赔偿款合计53482.45元,比除已付5000元,下余48482.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计79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25元,被告***和夏津县华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