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龙岩市佳沁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告***为(2019)闽0802执12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认缴出资1433910元范围内对龙岩市佳沁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支付***的货款979282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