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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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险信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正忙、方兰姣、田清桃、程俊博支付保险赔款567438.80元; 二、被告华安财险信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罗志桥支付保险赔款4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0.00元,减半收取5055.00元,由被告罗志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