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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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汇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海世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营口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口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汇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032132.712元;并以6032132.712元为基数从竣工之日(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以5032132.712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被告辽宁汇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第三人***、营口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中不负给付金钱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将竣工验收档案交付反诉原告辽宁汇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五、驳回反诉原告辽宁汇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60元(缓交),由被告辽宁汇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7000元,由原告负担9690元,鉴定费664300元,由被告辽宁汇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20760元,退回反诉原告辽宁汇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60380元,剩余60380元由反诉原告辽宁汇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60280元,由反诉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