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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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皖07民终4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变更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0706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价款9919399.49元及利息在欠付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承担给付责任; 二、维持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0706民初2063号民事判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价款15966696元及利息在欠付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1601元,由***负担69008元,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2593元;鉴定费256900元,由***负担128450元,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8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148元,由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