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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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春富新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抚松县宝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502民初2647号 原告长春富新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宇慧,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伟,吉林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现住抚松县。 第三人抚松县宝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富新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抚松县宝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长春富新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及第三人抚松县宝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富新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抚松县宝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长春富新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抚松县宝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春富新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盖希箐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辛鹏宇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