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富新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抚松县宝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502民初2647号

原告长春富新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宇慧,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伟,吉林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现住抚松县。

第三人抚松县宝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富新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抚松县宝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长春富新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及第三人抚松县宝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富新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抚松县宝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长春富新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抚松县宝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春富新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盖希箐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辛鹏宇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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