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迁安市川顺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唐山市古冶区云康机电加工厂
高碑店市哈瓦洛冶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秦皇岛金堃红阳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迁安市川顺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云康机电加工厂货款人民币125836元。

二、被告迁安市川顺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云康机电加工厂货款人民币125836元产生的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自2020年6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云康机电加工厂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6.0元,减半收取计2,188.0元,由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云康机电加工厂负担219元,由被告迁安市川顺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负担19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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