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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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滦南县征征草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此赔偿款打入原告***账户,账户:62×××9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化建支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其他损失35000元的50%,计款1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此赔偿款打入原告***账户,账户:62×××9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化建支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