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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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74826.6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4857.1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84826.6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6691.75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687.20元; 六、被告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第五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852.60元; 八、被告***为上述第七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32元,减半收取2616元,由原告***负担205.50元;由被告***负担1205.25元,被告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由被告***负担1205.25元,被告***负连带责任。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