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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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6)鲁0703民初438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潍坊道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乐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盛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审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审被告潍坊道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乐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盛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审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逾期利息286266.66元(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共计527天,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付利息62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原审被告潍坊道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乐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盛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审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原审被告潍坊道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乐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盛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第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互负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审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原审被告潍坊道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乐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盛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559元,由原审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