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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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莘县乾元物流有限公司 长春丰泰物流有限公司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聊城市大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理赔款63488.88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计1207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51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负担6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