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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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白某、廖某、李湾珍58291.6元; 二、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白某、廖某、李湾珍238900元; 三、驳回原告白某、廖某、李湾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79元,由原告白某、廖某、李湾珍共同负担2105元,由被告***负担864元。 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58元(该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指定代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支行,户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23×××06)。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