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 阜新市上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阜新市上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28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