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沂佳轩商贸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302民催11号 申请人: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戚福明,总经理。 申请人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同年5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15××××3869,票据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佳轩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出票日期为2019年10月9日,票据到期日为2020年4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申请人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红 审判员马超 审判员朱崇普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王睿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