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佳轩商贸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302民催11号

申请人: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戚福明,总经理。

申请人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同年5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15××××3869,票据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佳轩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出票日期为2019年10月9日,票据到期日为2020年4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申请人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红

审判员马超

审判员朱崇普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王睿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09-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