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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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18,084.6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清偿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06月29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泰鸿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茶溪兰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2.00元,减半收取5,69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泰鸿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茶溪兰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