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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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 桐庐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借款124538.03元,并支付至2020年8月4日止的利息18113.74元以及按合同约定自2020年8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桐庐县××镇××路××号××幢××单元××室[桐房他证(2013)字第108216号]在依法处置后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