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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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塘支行 江阴永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塘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187861.99元,并支付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2020年3月18日止按年利率6.873%计算的利息及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873%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江阴永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4115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塘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江阴永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至本院;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塘支行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