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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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2837.6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由法院转付赔偿款的,需注明详细案号、当事人名称)。 二、被告***在上述交强险赔偿限额外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25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能付清,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26416.02元。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追究除上述交强险限额赔偿款外的其它损失。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