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394.15元,给付至2019年7月20日的利息24195.83元,合计人民币98589.98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4394.1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上浮50%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