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4224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78元,由原告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由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