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江市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681民初87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个体,现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个体,现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白山市顺宇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白山市顺宇劳务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山市顺宇劳务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机械使用费人民币31,5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施工临江市鲁达全景家园1号楼工程,为了便于施工,被告租用原告的机械设备及人员为其工作,被告共欠付工时费用31,500元。基于以上事实,原告依法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决。

***未作答辩。

白山市顺宇劳务建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在审理中认定事实如下:***于2017年5月4日向***出具工票一张,写明“①铲车,在临江鲁达全景家园1#楼基础毛石发生计时,共计玖拾小时(90小时)×200元/小时=18,000元,②钩机,肆天半×3,000元/天=13,500元,合计31,500元。大写叁万壹仟伍佰元整,由甲方垫付,以后结算在人工费当中扣除,字:江平,2017年5月4日”。在(2019)吉0681民初338号***与临江市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光明、赵玉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第二次庭审中,***主张“当时我写的工票涉及到的钱款我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给***了。有银行凭证,下次开庭提交。”法官询问***“江平是谁”,***回答“也是我,平时大家习惯叫我江平”。在(2019)吉0681民初338号案件及发回重审后(2019)吉0681民初997号案件中,***均未向法庭提交银行凭证及其他能证明已经将工票费用支付给***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租用***的铲车、钩机,并对租用的天数、工时、单价以工票的形式予以确认,***在(2019)吉0681民初338号案件中认可“工票”是其本人书写,“江平”是其本人,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将费用支付给***,故***应及时支付上述款项,对***要求其支付机械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主张自确认欠款之日起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申请撤回对白山市顺宇劳务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3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蓉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冲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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