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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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雕刻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沧州市联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中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沧州市中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1538.86元及利息(利息以311538.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沧州市联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雕刻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987元,保全保险费1030.67元,由被告***,***、***、***、***、***、沧州市联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雕刻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