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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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市盛世百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许昌市盛世百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3日的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151‰计算;自2020年7月24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罚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合并按月利率12.226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83071.66元)。 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许昌市盛世百文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五一路南段西侧1幢1层西起第1-4间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豫(2019)许昌市不动产权第0074658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市盛世百文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被告许昌市盛世百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