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蕲春明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濂溪支公司
湖北三环辰通汽车有限公司
湖口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
鄂州市盛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濂溪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2,400.00元;

二、驳回***对***、湖口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蕲春明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00元,分别由***负担12.00,***、湖口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蕲春明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此款***已垫交,***、湖口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蕲春明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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