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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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安庆市中祥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116598.5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272063.23元; 三、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10780元,由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51元,被告***、被告安庆市中祥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919元,被告***负担6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