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易车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承德易车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人民币118425.87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承德易车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105.55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0.62元,由被告***承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