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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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元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金元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961.6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7年11月13日为利息874.21元、罚息32.83元、复利6.8元,以后按《保证保险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金元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600元; 三、原告宁波金元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财产即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在最高余额44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计32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