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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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444.38元; 二、被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05.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原告***负担70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