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岐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陕0323执405号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3民初50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六月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人货款3649099.8元,并以3649099.8元为基数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5月10日)141640元; 二、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8315元; 三、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40491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