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第一村民小组、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第二村民小组、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第三村民小组、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第五村民小组共同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及集体土地租金12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第一村民小组、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第二村民小组、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第三村民小组、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第五村民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