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第一村民小组、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第二村民小组、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第三村民小组、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第五村民小组共同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及集体土地租金12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第一村民小组、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第二村民小组、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第三村民小组、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第五村民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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