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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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祥县二牛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济宁融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198844.94元,并以198844.9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济宁融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8元,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嘉祥县二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