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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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英格卡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米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悠游堂国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北京英格卡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悠游堂国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原告北京英格卡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商铺出租)”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悠游堂国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英格卡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基本租金100832.1元、推广费3542.33元、物业管理费30359.28元、公共事业费12771.72元,以上各项共计147505.43元; 三、被告北京悠游堂国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英格卡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违约金23777.34元; 四、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北京英格卡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8元,由原告北京英格卡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90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悠游堂国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悠游堂国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